2008年,因修建廊涿高速,涞水县政府和易县政府协商征用了,涞水县火车站站内火车掉头三角线专线大部分土地用于高速建设,剩余部分(以下简称 此地 )南北长67米,东西长34米。此地年久,附近村民占用等原因,变成了垃圾坑。申请人于2010年8月18日,与县地方铁路局签订了此地的土地使用合同,并进行了公证。此后,申请人为建房去涞水县规划局申请建设手续,当时规划局回答是 此地没有纳入规划,它属于铁路局,我局无权受理该申请 。 2010年8月28日,申请人在廊涿高速涞水南引线东侧(高易铁路南侧)修建了贵和宾馆项目,经过土地整理后,要建设房屋占地南北长47.5米,东西长23.6米,占地总面积为1116.8平方米。具体分布为:北楼长20米,是宾馆住房;南楼长16米,是餐厅;西楼共两间宽8米,是南北两楼的连接通道。上述部分是整个贵和宾馆的整体项目的一部分。2010年底北楼六层主体完工,2012年建设南楼一层,同年5月,涞水县住建局出具处罚决定书,认定贵和宾馆项目为违章建筑,要求申请人停工、拆除。申请人的贵和宾馆项目(包括附属设施及其占用地)经过涞水县人民法院(2013)涞行执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后,2013年5月10日,涞水县法院行政庭就这行政裁定书的执行进行了调解,涞水县住建局在调解笔录上明确表明在申请人缴纳90000元罚款后,就可以要求涞水县住建局相关科室办理建设手续。 涞水县住建局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建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该证明表明涞水县住建局已同意为贵和宾馆补办建设手续,包括已被认可的施工图纸即《涞水县涞阳南路东侧张贺明商住楼初步设计方案》,2014年9月,申请人依据该图纸继续建设贵和宾馆。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涞城执规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贵和宾馆新建部分(即被申请人所谓的南楼和西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工建设,违反了法律规定并要求停工、限期拆除。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2日强行拆除了贵和宾馆的新建部分(即被申请人所谓的南楼和西楼)。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贵和宾馆项目是先建设后依据建设项目整体情况依法补办建设手续的特殊情况,不应适用先办理建设手续再进行建设有关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 1、申请人的贵和宾馆项目(包括附属设施及其占用地)经过涞水县人民法院(2013)涞行执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后,2013年5月10日,涞水县法院行政庭就这行政裁定书的执行进行了调解,涞水县住建局在调解笔录上明确表明在申请人缴纳90000元罚款后,就可以要求涞水县住建局相关科室办理建设手续。涞水县住建局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建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该局同意为申请人补办建设手续,这表明贵和宾馆项目已变成合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根据涞水县住建局要求,依法提交了补办建设手续的申请材料,该申请材料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即《涞水县涞阳南路东侧张贺明商住楼初步设计方案》表明贵和宾馆项目新建部分(即被申请人所谓的南楼和西楼)属于施工图纸内容,新建部分(即被申请人所谓的南楼和西楼)是贵和宾馆项目整体的组成部分,不是贵和宾馆整体项目结束后的新、改、扩建行为,被申请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处罚。又因为贵和宾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受涞水县住建局的行政处罚,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被申请人亦不能再对贵和宾馆南楼和西楼进行相同的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强行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也不符合涞城执规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涞城执规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可知: 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强制拆除建筑物的权力。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涞水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也没有在申请人享有的法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就自行强拆,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2015-04-28 17:14留言已核转到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待部门受理。2015-04-28 14:39留言已转到分平台处理。 阳光理政平台致力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但并不保证一切问题都得到解决和答复;由于许多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面性,它们的最终解决还需要通过其他 渠道进行。为维护大多数网民的利益,请网友合理使用。 标题:标题字数在10到25之间,标题是问题内容的总结,须简明扼要。 正文:正文字数限定在2000字内,问题阐述清楚明了,将有助于得到明确的解答。 类型:请选择正确的留言类型,以方便其他网民查看和部门解答。 保密:如果您的留言不愿意被其他网民看到,请选择保密选项。 部门:请选择与问题密切相关的部门,这有利于您的提问得到最迅速的解答。 用语不文明,侮辱性、诬蔑性、歧视性语言明显。 在留言中恐吓、威胁、诽谤他人或部门。 对同一问题恶意连续、重复提交。 有意提交模糊语言、问题阐述不明确、不具体。 留言中恶意复制标点符号或其它字符。 河北省以外其他地区的问题。 部门内部矛盾、问题。 广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国家秘密。 普通用户 提交问题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留言查询码,该码用于查询您自己设置的保密留言或被审核人员转交部门的留言,请牢记。 如果您的问题没有设置保密或没有被转交部门,也可以在留言列表中查询到。 使用留言查询系统时,请选择与您提交问题时相符合的部门和时间范围,“姓名”、“编号”可任选一项。 |